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为了完善民主立法机制,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在收集和表达人民意愿方面的作用,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经政府同意,决定设立第十六届市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第十六届市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名单
(一)站前区跃进街道办事处
(二)西市区得胜街道办事处红运社区
(三)老边区老边街道办事处
(四)鲅鱼圈海星街道办事处
(五)盖州市太阳升街道办事处
(六)大石桥镁都街道胜利社区
二、基层立法联系点主要职责
(一)收集和反映基层单位、群众提出的立法建议和要求;
(二)对市政府年度规章制定计划以及规章草案组织征求意见,提出意见建议;
(三)组织并参与立法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活动;
(四)协助开展规章实施情况的调研、评估,及时反映规章实施中遇到的问题,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
(五)协助开展立法课题研究;
(六)协助开展法治宣传活动;
(七)对市政府立法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三、其他事项
(一) 市司法局负责基层立法联系点的筛选、组织协调、工作联系、业务指导、考核评估等日常工作。
(二)基层立法联系点应当指定一名负责人和一名联络员开展日常工作,负责人或者联络员发生变动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报市司法局。
(三) 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期限随市政府届期变化同步调整,可以连任。任期期间可以使用“第XX届人民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名称参与相关立法活动。
(四)市政府相关部门通过基层立法联系点组织公众参与立法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通报市司法局,提前就工作事项与要求与基层立法联系点进行沟通协商,并将相关材料提前送达。
附件:bet356手机版: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规则
bet356体育在线:司法局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bet356手机版: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民主立法机制,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在收集和表达人民意愿方面的作用,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根据本市立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基层立法联系点,是指市政府根据立法工作需要,经过一定程序选定的,参与本市地方立法工作的县级以下国家机关和其他直接联系社会公众的基层单位或者组织。
第三条 市政府各部门通过基层立法联系点开展地方立法调查研究,基层立法联系点参与地方立法工作,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四条 市司法局负责基层立法联系点的筛选、组织协调、工作联系、业务指导、考核评估等日常工作。
各县(市)区司法局应当协助市司法局、辖区基层立法联系点做好公众参与地方立法工作。
第五条 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应当具有代表性和多样性,兼顾不同地域、行业、领域的立法需求,可以在下列单位、组织中产生:
(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
(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
(三)企事业单位;
(四)行业协会、社会团体;
(五)律师事务所;
(六)其他具有代表性的单位和组织。
第六条 基层立法联系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忠于宪法、模范遵守法律、法规;
(三)地域分布、领域分布、组织形式等有代表性;
(四)有积极参与地方立法的愿望;
(五)有了解地方立法工作和基层实践经验的工作人员;
(六)能够遵守相关工作制度。
(七)履行工作职责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司法局发布设立(增设)基层立法联系点通知;
(二)市司法局邀请、各县(市)区政府推荐、单位组织自荐;
(三)市司法局按照本规则规定,对推荐单位进行审查比较,择优提出候选名单报市政府;
(四)经市政府批准后,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示,颁发基层立法联系点牌匾。
第八条 基层立法联系点参与地方立法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收集和反映基层单位、群众提出的立法建议和要求;
(二)对市政府年度规章制定计划以及规章草案组织征求意见,提出意见建议;
(三)组织并参与立法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活动;
(四)协助开展规章实施情况的调研、评估,及时反映规章实施中遇到的问题,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
(五)协助开展立法课题研究;
(六)协助开展法治宣传活动;
(七)对市政府立法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第九条 基层立法联系点应当指定一名负责人和一名联络员开展日常工作,负责人或者联络员发生变动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报市司法局。
第十条 基层立法联系点应当建立参与地方立法的工作制度,发挥本单位优势,拓宽联系渠道,通过问卷调查、座谈讨论、实地调研等方式广泛收集意见,注重反馈意见的合法性、科学性、针对性、实用性。
基层立法联系点收集到各方面立法意见和建议时,应当及时归纳整理,按照规定时限向征求意见单位反馈。
基层立法联系点参与地方立法工作对涉及国家秘密和尚未确定、不宜公开的事项,应当按照有关保密规定管理。
第十一条 市政府相关部门通过基层立法联系点组织公众参与立法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通报市司法局,提前就工作事项与要求与基层立法联系点进行沟通协商,并将相关材料提前送达。
第十二条 市司法局应当为基层立法联系点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召开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会议,组织相关工作人员进行立法业务培训、总结交流工作经验,提升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成效。
第十三条 市司法局应当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档案,每年第一季度对基层立法联系点上一年度参与地方立法工作情况进行考评,主要内容为:
(一)组织群众、基层单位、组织参与立法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评估活动情况;
(二)对立法意见建议整理反馈情况;
(三)组织法治宣传情况;
(四)其他参与地方立法工作情况。
第十四条 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期限随市政府届期变化同步调整,可以连任。任期期间可以使用“第XX届人民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名称参与相关立法活动。
第十五条 基层立法联系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司法局提出,经市政府批准,可以撤销:
(一)因行政区划调整、机构改革等原因导致地域分布、领域分布、组织形式等不再具有代表性或者单位被撤销的;
(二)不能履行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职责,连续两年考评不合格的;
(三)主动提出不愿参与地方立法工作的;
(四)其他应当撤销的情形。
基层立法联系点被撤销后,不得再使用基层立法联系点名称。
第十六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起草、制定规范性文件,需要通过基层立法联系点收集群众、基层单位、组织意见建议的,适用本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bet356体育在线:司法局办公室
2020年6月22日印发